快件运单契约条款
郑重声明:本公司依据托物的遗量(而非价值)收取基本运费,赔偿标准也以寄件人支付的运费作为基础。为平衡风险,本公司对单票托寄物的价值限定为2万元。如托寄物价值超过2万元,寄件人需要拆分至单票价值2万元以下分别托运,并进行保价;因托寄物性质无法拆分者,请寄件人自行携带或采取其他运输方式以保障安全。本公司无审核托寄物价值的能力和义务。
1、公司直属各级分支机构为公司商号,持有本工作单,只要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在填写完毕的工作单上签字或盖章,承运人受理该货物成立,工作单即具有合同效力。
2、为保证货物安全送达,寄件人办理托运时须承担下列义务:
(1)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和价值,并准确、清楚填写寄件人、收件人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电话等资料。
(2)本公司为集货混装运输,寄件人应根据托寄性质(尤其是易碎品),提供充分的防破损措施,保障安全运输。
3、委托人保证向承运人交运货物的包装符合承运要求,委托人自行包装的货物应在运输过程中不致产生损坏、散失、渗漏等现象,不致损坏和污染运输工具、设备和其他物品,否则因此产生的费用和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自负,委托人的货物包装内不准隐瞒或夹带禁止运输的物品、危险品、贵重物品、保密文件等,否则因此发生的费用和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自负。
4、本公司从货物收运时起到交付时止,承担安全运输责任,在此期间因承运人原因发生货物损坏、短缺、灭失、污染或变质,承运人承担责任,但不包括一切时间损失, 发生下列情况承运人免责:
A、因不可抗力(如自然灾害、航班延误等)造成货物损坏、短缺、灭失、污染、变质或延迟交付;
B、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、质量或缺陷、合理损耗而造成的损失;
C、委托人自行包装不合格;
D、委托人自行包装,到达时外包装完好,而内件缺少或损坏;
E、本公司包装的非新品运输,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的;
F、委托人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;
G、因收货人延迟或拒绝收货。
5、收货人签收后,表明货物完好无损交付,自签收之时起该货物的损坏、短缺、灭失、污染、变质等一切风险移至收货人处。因收货人迟延或拒绝收货的,一切风险自本工作单记载应收货时间起而转移,拒收或迟收货物发生的费用和产生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。
6、应国家机关要求或出于安全需要,本公司有权对托寄物开封检查、核实。超范围的托寄物,本公司有权拒收或退回,并收取所发生的费用。
7、本契约条款末作规定的,或者本契约条款与国家快递服务行业标准相冲突的,按照国家快递服务行业标准执行。如产生争议,应及时协商解,协商不成,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工作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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